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工作
申诉投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维护申诉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团体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促进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申诉投诉。
二、申诉投诉范围
第三条 对团体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异议。
第四条 认为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违反程序和规定。
第五条 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申诉投诉。
三、申诉投诉渠道
第六条 申诉投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诉投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四、申诉投诉受理
第八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申诉投诉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投诉,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诉投诉人。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投诉,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不能直接作出决定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或上报秘书处审查决定,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投诉人
五、申诉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诉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应在受理申诉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四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并提交促进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重大疑难件应组织专家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促进会秘书长办公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处理决定,重大疑难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促进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投诉人。
六、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 在申诉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应对申诉投诉人的信息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七、监督与复查
第十八条 促进会对申诉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或向属地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申请应提交给促进会理事会,理事会应在30日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复查申请,按照申诉投诉处理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投诉人对促进会作出复查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诉,促进会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决定。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2025年4月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修订,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2025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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