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

搜索
http://www.chihool.com/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工作申诉投诉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5-06-13 15:47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工作

申诉投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维护申诉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团体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促进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申诉投诉。

二、申诉投诉范围

第三条 对团体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异议。

第四条 认为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过程违反程序和规定。

第五条 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申诉投诉。

三、申诉投诉渠道

第六条 申诉投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诉投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四、申诉投诉受理

第八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申诉投诉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投诉,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诉投诉人。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投诉,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不能直接作出决定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或上报秘书处审查决定,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投诉人

五、申诉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诉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应在受理申诉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四条 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并提交促进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重大疑难件应组织专家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促进会秘书长办公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处理决定,重大疑难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促进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投诉人。

六、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 在申诉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应对申诉投诉人的信息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七、监督与复查

第十八条 促进会对申诉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或向属地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申请应提交给促进会理事会,理事会应在30日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复查申请,按照申诉投诉处理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投诉人对促进会作出复查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诉,促进会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决定。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2025年4月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修订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查通过,2025年5月1日执行


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